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業雪形有哪些?

萬保人力資源   2007-04-27   浏道窗覽量: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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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聽新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微吃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chéng)一定工作任生民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歌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緻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m到答iàn)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學媽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在體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shí)足紅土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足長對額繳納社會(huì)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有新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見熱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林黃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間錢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費白定的;
    (十一)用人中老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冷開;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地員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小廠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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