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辦法

萬保人力資源   2009-08-05   浏覽量:窗房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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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别】又師:部級
【分    類】:工傷保險.綜合性政策法規
【時(shí) 效 性】:有效
【頒布部門】:勞動和社會(huì)保障部
【頒布日期】:2003-09-23
【實施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發(fā) 文 号】:勞動和社會(huì)保障部令第17号

【标   拿視; 題】:工傷認定辦法
【正    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勞動和社會(huì)保障部令



第17号



《工傷認定辦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經(jīng)村多勞動和社會(huì)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huì)議通過(guò),喝妹現予頒布,自2004年1月1日起(風計qǐ)施行。

部長(cháng) 鄭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jìn)花計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shì)木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林拍。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jìn)吃去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職工發(fā)生事(shì)故傷害或者按照職知如業病防治法規定被(bèi)診斷、鑒定公少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shì)故傷害發(fā)生之笑妹日或者被(bèi)診斷、鑒定爲職業錢制病之日起(qǐ)30日内,向(x路會iàng)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坐花遇有特殊情況,經(jīng)報勞低地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shí)限可以适當延長(cháng)。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xiàng)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音朋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xiàng)用人單位所在地設愛花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話高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huì)組織在事(弟可shì)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bèi)診斷、鑒定爲職業病之通訊日起(qǐ)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明遠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了老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hòu)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懂爸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yàng)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地綠定。

第六條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少通5個工作日内以書面(miàn)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物少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兵山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shí)效内的花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miàn)告知申請人并說(sh新讀uō)明理由。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hòu),根個哥據需要可以對(duì)提供的證據進(jìn)行調查核實,有雜慢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huì)組織應當裡自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j小鐵ìn)行工傷認定時(shí),對(duì)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guó)家有公又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jìn)行調查核實。職生愛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guó)自銀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唱習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hòu),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好公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答費相關部門進(jìn)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jìn)行調查核實,應由兩(liǎng數光)名以上人員共同進(jìn)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討好進(jìn)行調查核實時(sh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jìn)入有關單位和事(shì)故現場生筆;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複制與工傷湖車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員裡新進(jìn)行調查核實時(shí),應當履行下列女請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隐私;

(二)爲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裡物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不唱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qǐ)6是冷0日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音多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問很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shì)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别、年齡、職業、身份證号碼;

(三)受傷部位、事(shì)故時(shí)間和診治時月舞(shí)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jīng)過(guò)和核實情況、醫技制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爲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爲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音南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紅日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shí)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子讀日起(qǐ)20個工作日内,將(j國一iāng)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筆謝單位,并抄送社會(huì)保險經(jīng)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shì)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結束後(hòu),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ji又技āng)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暗錯。

第十九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du區用ì)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duì)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空科或者提起(qǐ)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進(jìn)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shí),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家購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件在 1日起(q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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