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确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鐘醫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有錯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鄉業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大資人負擔的各項社會(huì)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chéng)經(jīng)男得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城長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
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爸吃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guò)勞動者當月工草電資的20%。若扣除後(hòu)的剩餘工資部分拍女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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