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hòu)再工作 單位代呢少扣勞務報酬稅費合法

萬保人力資源   2016-03-11   服技浏覽量: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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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女)今年56歲,退休前是一所重點學(xué站鐘)校的老師,退休後(hòu),應邀到一家教育培訓機構教課。拿到第一個月工資時(shí),吳某發(fā)現與之前約大學定的數額不一樣(yàng),便問怎麼(me)回事(shì)。培訓機構說(shuō),單位是按約定數額支付的紅謝,隻不過(guò)按國(guó)家規定代扣代繳了個人著行所得稅,稅率标準是20%,并說(shuō),所有職工都(dōu)要代議多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退休後(hòu)再工作的職工也弟上不例外。培訓機構這(zhè)樣(yàng)做合法嗎?

評析:吳某與培訓機構之間爲勞務關系,取得的收入爲勞務報酬。根據國(guó)家稅務總局《個人我飛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都兵司)、事(shì)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章腦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爲個人業到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第3條規定,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朋店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第4條店信第3項規定,扣繳義務人向(xiàng)個人支付勞務懂子報酬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培訓機構代扣代繳吳某個人所得稅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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